时间:2024-10-05 17:45
一、劳动纠纷仲裁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这一特定领域,实践中常采取以下地域管辖原则:
首先,应由劳动合约实际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在地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约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在地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以劳动合约履行地所在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最终的管辖机构。此种规定的初衷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仲裁申请途径,同时也能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纠纷仲裁调解书能否起诉
在劳动争端中所涉及的仲裁调解书,若已达到法律效应,那么将无法再进行上诉;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强制执行的程序。
若是仲裁调解书尚未生效阶段,当事人只需不出现在调解书签署现场或请求仲裁庭迅速依法作出裁定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纠纷仲裁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权益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仲裁期限,通常规定为一年时间。此期限是从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该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的。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因为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争议,劳动者有权利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这方面并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然而,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任何与之相关的争议都应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在此值得关注的是,若由于不可抗拒事件或其它合法充分的理由使得仲裁期限需要中止,那么待中止事项所导致的障碍消除之日起,仲裁期限仍会持续进行。此外,当当事人一方向前者提出要求维护自身权益的请求,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救济,或是得到后者的明确同意愿承担相应责任之时,仲裁期限也将就此中断。从这个时候起,仲裁期限将会重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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