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7 09:17
一、劳动合同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吗
是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会与所在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具有充分的效力,应由公司进行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然而,由于人事部门是专门负责处理人事合同条款的具体执行事宜的,所以加盖人事章同样被视为有效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生效只需满足签字或盖章其中之一即可。若涉及到签字环节,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但如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其他人员在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亦可代为签署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赔偿吗
关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不予续签时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问题,需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判断:
1.若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则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2.若劳动者选择放弃续签,同样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可划分为两个层面的情况:
①当用人单位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工作条件与待遇,而劳动者仍坚持选择不再续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对其作出经济补偿。
②但如若用人单位采取降薪等措施降低原先的工作条件与待遇,导致劳动者因此不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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