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位数量: 20
招聘人数: 20
学历要求: 本科及以上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3-12-05
工作地点: 温州
公告详情
为加强我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根据《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2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瓯海区卫健系统2023年下半年面向温州医科大学等普通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2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1、1993年12月1日(含)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放宽至1988年12月1日),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和拼搏奉献精神。
2、2022、2023、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中“两个同等对待”(即“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的人员可按本公告招聘对象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住培结业考试合格证书。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与招聘岗位之间不存在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招聘单位和具体岗位要求
1、招聘单位和具体岗位要求详见《2023年下半年瓯海区卫健系统面向温州医科大学等普通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计划表》(附件1)。
2、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岗位。
3、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招考专业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审查认定,大学本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研究生专业参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2011年版本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或各高校新设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近似的,由报考人员提供相应的学习课程等佐证资料,证明确实相近、相似的,本着“宜宽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原则进行审查认定。
4、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起止问题的,计算时间均统一截止到2023年12月1日。
四、招聘程序及方式
1、发布信息、招聘宣讲
招聘会于2023年11月18日(周六)9:00-12:30在温州医科大学茶山校区田径场举行,讲解、宣传相关政策,解读招聘程序。招聘信息在“瓯海区政府”(http://www.ouhai.gov.cn/)网站和相关网站公布。
2、报名、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日9时-12月5日17时。
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12月1日9时-12月6日17时。
报考人员登录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网址:http://qssy.zjks.com),注册个人信息选择岗位报名后,由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未进行报名确认的,视为无效。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3、沟通、面谈
面谈时间:暂定2023年12月9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面谈方式:线下面谈(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与报考人员进行沟通、面谈。面谈总成绩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入围考核人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面谈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4、确定考核人选
面谈结束后,各单位根据资格初审及面谈情况按岗位计划数1:2(其中岗位代码为0201、0204、0207、0304、0404岗位可按1:1)的比例择优确定考核建议人选。同一岗位资格初审通过人数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计划。招聘计划取消的,允许已报考该岗位并资格初审通过人员按通知要求改报其他岗位。因改报人员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
瓯海区卫健局对考核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并确定考核人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或资格复审不通过的,不再递补。
5、考核
考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总成绩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全体考生凭身份证报到、集中(迟到15分钟考生不得入场),抽取考核序号,统一集中封闭式待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6、确定入围人员、签订协议书
各岗位根据考核成绩按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员(如遇同分,进行加试,加试形式另行通知)。在面试结束后当天规定时间、地点签订就业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若有对象放弃的,将在相应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考生出现弃权的,将记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
7、体检、考察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具体事项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另行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如有体检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入围考察人员名单公布后,如有考察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不再递补。
8、公示与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9、调剂聘用
面试成绩高于70分(含70分)且未被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的考生(不含主动放弃签约的考生),在本次招聘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和考生双向选择,符合空缺岗位条件要求的,经区卫健局、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可被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签订就业协议书。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2024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报考岗位对应的学历学位并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的,取消聘用资格,并解除协议,不再递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聘用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予以聘任,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卫技类岗位不包含全省统一的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五、其他告知事项
1、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或研究生不得报考。定向培养人员及委托培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2、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资格的,或
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因相应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且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3、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4、本次招聘工作由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规范
程序,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按
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本次招聘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
开展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6、其他未尽事宜将及时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公布,请报考对
象注意上网查阅。本公告由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六、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地点、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 |
地点 |
咨询电话 |
瓯海区人民医院 |
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盛新路82号 |
88598120 |
瓯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蟾大道119号 |
55592101 |
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 |
温州市温瑞大道1450号6号楼407 |
56958686 |
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兴学街109号 |
85255709 |
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311号 |
55879955 |
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景德路229号4楼综合办 |
86110638 |
泽雅镇中心卫生院 |
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泽雅大道102号1号楼301室 |
56599192 |
潘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街91号4楼405室 |
55879696 |
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茶医路100号5楼515室 |
86698880 |
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府前西路78号 |
85309099 |
丽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丽侨路16号608室 |
56955120 |
南白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村 |
56612259 |
三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王桥家园 |
56951980 |
报名咨询电话:0577-88533932。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1.2023年下半年瓯海区卫健系统面向温州医科大学等普通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计划表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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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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